打仗
打仗(粵拼:daa2 zoeng3),漢語書面語戰爭,係兩大大班或以上嘅人嘅武力衝突(亦都係政治嘅延伸[1]),呢班人通常同屬一個族,社群,國家。呢種武力衝突係有組織嘅、有策略嘅軍事活動。目的係奪得土地、資源、為咗滿足個人野心、欲望等。後果就係好多好多人死傷同破壞。
打仗,亦都解釋做單一嘅交戰,指戰爭裏面無數場嘅武力衝突。
概述
[編輯]戰爭就係用軍事力量去達成各種政治目的嘅行為(行為說),或者因為呢啲行為而產生嘅國家間對立狀態(狀態說)。一般嚟講,國家或者類似組織為咗自衛或者保護利益而用武力,搞到啲戰鬥出現。戰爭係人類歷史上最古老、最原始同最暴力嘅解決衝突嘅方法。
戰爭同政治、經濟、地理、文化、技術等各方面嘅人類活動有密切關係,其歷史影響大到不得了。近代以來嘅戰爭唔單止係陸海空軍之間嘅武力對抗,仲會涉及到普通市民,形成總力戰,包羅咗外交戰、宣傳戰、謀略戰、經濟戰、貿易戰、補給戰、技術戰、精神戰等多種鬥爭,佢哋互相影響[2]。最終,根據規模大小,戰爭會對國際關係、社會同經濟等各方面造成好大嘅破壞,無論係軍人定係平民都可能遭受人員損失,仲會破壞基建,阻礙經濟活動,對社會各個部分造成物質損失。另一方面,戰爭亦促進咗科學、技術、外交、戰略、組織、戰術、兵器等發展。而且,因為軍需景氣,未受損嘅戰勝國或第三國經濟可能會受惠(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嘅美國,或者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同朝鮮戰爭後嘅日本)。不過,因為戰爭失敗,有時候會俾禁參加現代奧林匹克、FIFA世界盃等國際體育賽事。
而家,大規模戰爭多數都係總力戰或者核戰爭,無論輸贏都會無端消耗國家同人民,所以發生嘅機會減少。帝國主義時期透過戰爭增長國家嘅模式已經成為過去,從人道主義嘅角度睇,越嚟越唔受歡迎。自1928年嘅巴黎不戰條約簽訂以來,國際法上自衛戰爭以外嘅侵略戰爭都被禁止。2001年嘅美國同時多發恐怖事件之後,全球主要轉向反恐戰爭。
戰爭嘅發展同勝負被認為同一啲原則性、法則性嘅現象有關,喺軍事學入面,對戰理、戰略同戰術理論進行研究,開發戰鬥教義、兵器開發、定量嘅作戰研究同戰史研究等都係常見嘅做法。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禁止咗唔單止戰爭,仲包括咗武力使用(武力不行使原則)。
定義
[編輯]從軍事角度嚟講,戰爭就係軍事力量實際上有真係打架嘅狀態。雖然軍事力量通常係國家,但因為法律定義唔同,重視實際能力,所以有時都會用喺非國家嘅武裝勢力上,根據軍事力量嘅大小嚟講。美軍將武力衝突分為兩個層次,一個係相對危機程度低嘅「紛争」,例如和平維持活動或者對恐怖主義嘅行動;另一個就係相對危機程度高、涉及大規模武力行使嘅「戰爭」[3]。另外,美軍仲將紛爭根據規模分為三個階段,其中「高強度紛爭」就係傳統戰爭嘅標準。
喺國際法方面,戰爭嘅參與者通常認為係國家,根據傳統慣例國際法,戰爭通常係透過宣戰布告開始,然後再透過講和結束。不過,歷史上有冇宣戰但直接進入「實質戰爭狀態」嘅例子,所以而家呢個形式唔再咁重要。非國家嘅武裝集團之間嘅武力衝突就叫做紛爭,例如如果係民族之間,就叫做「民族紛爭」。
不過,「戰爭」呢個詞有時都會用喺非國家集團之間嘅衝突。例如,南北戰爭時,1861年,英國承認南軍係交戰團體。以下係具體例子:
- 內戰嘅參與者係一個國家入面嘅政府同反叛者(包括反政府勢力、為咗建立新政權而革命嘅勢力等)。嚴格嚟講,根據國際法,呢個唔算「戰爭」。不過,如果現有政府承認交戰者,則國際法上嘅戰爭法規會適用。
- 獨立戰爭嘅參與者係全國同部分地區或者殖民地。呢個可以睇成內戰,或者將爭取獨立嘅勢力暫時視為國家,變成國際衝突。不過,今時今日根據聯合國憲章承認人民自決權,成為國際社會根本價值,所以對殖民地統治、外國佔領同種族歧視制度引起嘅武力衝突,會被視為國際武力衝突,而唔係內戰。咁樣,適用於國家之間嘅國際人道法同戰爭法規。
喺歷史學上,對戰爭嘅定義達成共識真係好難。例如,文化人類學對戰爭定義嘅一個例子係有組織嘅,具備命令(指揮)同服從關係嘅集體之間嘅戰鬥。而考古學就根據考古資料認為,戰爭係多個集體之間伴隨大量傷亡嘅武力衝突[4]。
唔用武力嘅仗
[編輯]雖然打仗多數都直接涉及武力、流血等事件,但係有一啲冇用武力﹝或者主要唔係靠武力﹞嘅政治鬥爭都會當係戰爭嘅一種,最出名嘅就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同蘇聯(而家嘅俄國)之間嘅冷戰。
睇埋
[編輯]註
[編輯]- ↑ Carl von Clausewitz: 《On War》
- ↑ 本鄉健《戰爭的哲學》(原書房,1978年)46-47頁
- ↑ Field Manual 100-5, Operations, Department of the Army(1993)
- ↑ 佐原真「日本・世界的戰爭起源」,仮名關恕・春成秀爾編《佐原真工作4 戰爭考古學》,岩波書店 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