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级行政区划

地级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行政区的一种,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划,指受其行政中心所在城市所管辖的全部地区,相当于西方国家都市区。自1983年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1]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截至2019年1月,地级市数量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仅有7个地区、3个,地级市达到293个,占88%[2][3][4]

地级市
一张中国地图,部分城市涂成红色
分类地级行政区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创建法源《中共中央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创建时间1983年
数量293个(2019年)
应用范围自治区
本级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
上级省级行政区
下级县级行政区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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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管县体制最早源于1950年代早期,1951年浙江省将原省直辖的杭县划归省辖市杭州市管辖;1954年直辖市旅大市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长海县。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

1954年颁行的《宪法》中有“直辖市较大的市分为”的行政区划条文,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1960年,全国已有52个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专员公署。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78年颁行的《宪法》中的行政区划条文变更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地级市设立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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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产生的途径来说,1983年以后的地级市大致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即

地级市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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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分为以下4种情况:

  • 既设市辖区,又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也代管县级市;(占绝大多数)


  • 既不设市辖区,又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也不代管县级市的地级市,俗称“直筒子市”。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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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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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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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财政部:2012年将实行财政"省管县". [2009-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7-14). 
  2. ^ 国务院批复同意吐鲁番撤地设市. 央视. 2015-04-12 [2016-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19). 
  3. ^ 2010年全国政区统计. 行政区划网. 2011-06-02 [201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21).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4年). 中国政府网. 2007-03-23 [201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14).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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