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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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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漁期,又稱禁漁期,是在指定水域內禁止進行特定類型或全部捕撈作業的特定時期,是漁業管理機構常見的季節性限制手段,目的在於讓當地的魚類蝦類水生動物種群有休養繁殖恢復數量的機會,以便長期維持產量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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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宣佈規定,於1999年夏季開始,在南中國海推行。當初規定為6月1日至7月30日共兩個月,由2009年起延長多15天,提早於5月16日開始,至8月1日結束。受影響的捕漁區除了中國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外,還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由2017年開始,休漁期延長至三個半月,提早於5月1日開始,至8月16日結束。[1]

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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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頒布長江春季休漁制度,每年從雲南省德欽縣至長江口的長江幹流,在雲南、貴州、四川、重慶和湖北等省、市境內的赤水河、烏江、嘉陵江、岷江、漢江等江段,鄱陽湖和洞庭湖區的範圍內實施休漁。休漁時間為:雲南德欽縣至葛洲壩以上的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壩以下至長江口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發布長江十年禁漁計劃,2021年1月1日起,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全面實施暫定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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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PDF). [2021-11-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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